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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0110:48— 分享 —
云南印发《贯彻〈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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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委印发了《贯彻〈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贯彻〈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定位,突出政治培训,强化政治共识,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全省统一战线成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巩固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三条 省委设立省社会主义学院,州(市)、县(市、区)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学校)(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
  第四条 各级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每年至少研究一次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二)配备、考核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
  (三)制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策,将党外代表人士培训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
  (四)党委分管统战工作负责同志每年到社会主义学院调研指导工作至少一次,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基础设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师资培养、经费保障,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开展具有统战特色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和管理服务创新。
  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了解检查社会主义学院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协助党委做好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协商,制定和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及统战干部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规划和计划;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省委批准设立,党组书记由省委统战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党派省委会主要负责人或者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副院长中应当配备党外人士,根据需要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单设的州(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州(市)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根据需要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与党校(行政学院)实行合办体制的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明确一名副校(院)长分管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本级党委统战部门应当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
  社会主义学院的党外院长、党外副院长人选,由党委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成立院务咨询委员会,对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上级社会主义学院对下级社会主义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同党委统战部门开展办学质量评估;
  (四)每年召开一次全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业务会议,研究交流工作;
  (五)省社会主义学院牵头整合全省社会主义学院的资源,探索构建教学、科研、资政、宣传、调研、对外交流等协同联动机制。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班次分为主体班次和委托班次。主体班次为纳入本级党委统一战线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国情研修班;委托班次为党委和政府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相关单位委托举办的班次。
  第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进修班。
  省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二)各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常委、委员,工商联省级组织常委、执委;
  (三)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州(市)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州(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二)各民主党派州(市)级组织常委、委员,工商联州(市)级组织常委、执委;
  (三)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乡科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县(市、区)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进修班学员。
  第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培训班。
  省社会主义学院主要培训民主党派省委会及州(市)级组织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中青年党外代表人士。
  州(市)、县(市、区)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宗教界人士培训班。
  第十三条 省社会主义学院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统战部门干部培训班。
  学员主要包括:省级统战系统单位机关干部;州(市)党委统战部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州(市)、县(市、区)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基层统战干部培训班。
  第十四条 省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全省社会主义学院师资培训班,培训社会主义学院教师和社会主义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教师。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需要,分类举办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等专题研讨班。
  第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面向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和归国留学人员,举办国情省情研修班。
  第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新时代统一战线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开设新的班次。
  第十八条 省社会主义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类班次的学制:
  (一)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二)培训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5天。其中,党外人士培训班一般不少于3个月;宗教界人士培训班一般不少于15天;统战干部培训班一般不少于15天;师资培训班一般不少于15天;
  (三)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不少于5天;
  (四)国情省情研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7天;
  (五)新开设的班次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州(市)、县(市、区)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类班次的学制。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教学工作作为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应当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优化以政治共识教育为核心、以文化认同教育为基础、以能力素质培养为重点的教学布局,引导党外干部提高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等作为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主课,主体班次政治培训课比重一般不低于总课时的70%。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定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制定分类教学大纲,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学院师资库、课程库、案例库、实践教学基地库等教学资源数据库,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开发体现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发展新成果的教材,打造具有时代特征、统战特色、云南特点的核心课程。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创新教学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开展实践教学和“互联网+干部教育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定期召开教学工作研讨会,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充分利用党委统战部门、统一战线各领域以及社会资源实行联合办学、开放办学,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教学评估体系和运行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社会主义学院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学科建设,结合云南统战资源和统战工作特色优势,深入开展统一战线理论与政策、多党合作与参政党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民族与宗教、中华文化、云南文化等特色学科研究,逐步形成突出社会主义学院特点、满足党外干部培训需求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义学院要以统一战线学科建设为重点方向,探索与有关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章 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发挥科研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的研究,深化对云南统一战线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推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与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治理实践深度融合,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社会主义学院成立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基地,将统一战线理论研究纳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
  第三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学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工作,重视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教学、科研、资政协调发展。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建立本级统一战线智库,打造具有云南特色和优势的研究平台。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加强与统一战线系统各单位、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合作交流,建立健全科研协作机制,形成整体优势。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办好统战理论刊物,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文化,交流云南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成果。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能够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图书馆(室),建设具有云南统一战线特色的文献资料信息中心。
  第六章 中华文化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加挂中华文化学院牌子,开展以爱国主义为宗旨,以中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面向港澳台同胞、以南亚东南亚及环印度洋地区为重点的海外侨胞开展国情省情教育和中华文化研修,面向民族、宗教界等人士开展中华文化教育培训,进行文化引领,以文化认同增进国家认同、民族认同。
  第三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发挥中华文化学院优势,充分挖掘云南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资源,深入开展中华文化教育、研究和宣传,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推云南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
  第三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海内外文化交流平台,开展以云南文化、侨乡文化为特色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展示好中国形象,助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在凝聚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不断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学员管理制度,将思想政治引导贯穿学员教育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班主任选派制度、学员调研机制、联络机制、学员反映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培训效果跟踪问效机制。
  第八章 机关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机关党的组织,在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社会主义学院机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着力优化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专职教师队伍,健全和完善兼职教师选聘和管理制度。
  社会主义学院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党校(行政学院)实行合办体制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设立统战教研室(部),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主要从事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工作的教师。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制定和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实施“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工程,培养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省社会主义学院可以定期开展全省社会主义学院优秀教师评选。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严格教学、科研和管理纪律,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其他不适宜从事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社会主义学院。
  第四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要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的要求,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的行政、后勤管理队伍。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的特殊性,完善社会主义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优化社会主义学院教师职称结构层次。社会主义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按照对岗申报原则,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相应级别职称。
  第九章 办学保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本地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根据新时代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工作需要,保证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将学院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帮助社会主义学院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为社会主义学院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社会主义学院智慧校园、统一战线网络教育平台、办学设施及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根据需要推进与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规模、发展趋势相匹配的校园建设,改善社会主义学院办学条件,提高办学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和后勤工作规章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第四十八条 与党校(行政学院)实行合办体制的社会主义学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保证人员和经费,确保社会主义学院职能发挥。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异地培训机制。
  第十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主义学院、学员及其所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统战部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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