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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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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社院字〔2014〕31号

 

 

关于印发

《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教学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精神,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6号)规定,制定了《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教学服务中心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2014年5月26日

 

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分为四类,学院遵照执行。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省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由各单位拟定方案,省委各部门报省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开到州(市)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开到县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50人。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1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通知出席的会议,须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需报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十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学院内部会议室、教学服务中心,优先作为学院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360

150

90

600

二类会议

280

150

70

500

三类会议

230

130

40

400

四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在昆明市召开的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一、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40元、220元、170元、l50元核定会议费。

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的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